春暖花開,氣溫轉暖,長江水域魚類繁衍、刀鱭洄游,非法捕撈、垂釣的人也開始蠢蠢欲動、頂風作案。對此,連日來,我市漁業行政執法支隊聯合公安等部門,堅持禁捕巡查不放松,嚴厲打擊涉漁違法行為。
“4月7日下午,我們巡查長江馬鞍山段,到了采石磯旅游碼頭,發現靠泊在碼頭邊的采石磯1號躉船上有多條綠色的線掛在江面上,就懷疑有人利用躉船在江上施工的便利條件進行非法捕撈。”對此,市漁業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立即向施工人員亮明執法證件登船檢查,發現在船的兩頭盤線掛鉤13鉤,躉船內側有地籠兩條,有漁獲物螃蟹24只(共重0.66公斤)、鯰魚1條(重0.37公斤)。經詢問調查,躉船施工人員胡某對非法捕撈行為供認不諱。根據相關規定,地籠是禁止使用的漁具,馬鞍山長江干流屬十年禁漁區,當事人胡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該案件被依法移交給慈湖高新區公安分局進一步調查處理,所有漁獲物現場放生。
另據了解,前不久,因在長江干流鄭蒲港新區姥橋鎮梁圩江灘水渠內放置地籠,漁獲花鰱魚四尾、小米蝦約0.1公斤、螺螄約0.5公斤,當事人陳某順受到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除了長江干流及重點水域外,長江防洪大堤向江側水域(包括夾江、叉江)的任何灘涂、水域都屬于禁漁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在上述地點從事漁業活動都屬于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笔袧O業行政執法支隊副支隊長夏德軍說。
據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司法機關建議需行政處罰的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的案件,當事人會受到沒收漁獲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和沒收漁具等行政處罰。
“希望廣大群眾增強法制意識,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從事違反長江保護的漁業違法行為,否則將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夏德軍表示,我市相關部門也將強化執法、關口前移,強化統籌、構建合力,堅持“人防+技防”相結合、“水上+陸上”相呼應、“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協調聯動,織密織牢“水上打、陸上管、市場查”的執法監管網絡。
記者 鄧婷婷 通訊員 尹子漢